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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社会共同治理新污染物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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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污染物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是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今后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行动方案》体现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思想,对建设美丽中国和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新污染物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


        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环境问题。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由《寂静的春天》揭示的滴滴涕是具有典型新污染物特征的化学品之一,其危害跨越半个世纪并涉及全球每个角落。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出发,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立法管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1992年巴西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21世纪议程》明确了降低化学品相关全球环境风险计划,随后全球逐步采取行动并管控了一些具有远距离迁移性并可能对全球造成环境和健康危害的新污染物。2015年联合国达成的17项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目标3、6和12均涉及新污染物治理。如到2030年,大幅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空气、水和土壤污染导致的死亡和患病人数等。


        部分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需要全球行动。除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致癌性、致畸性等多种生物毒性之外,部分新污染物还具有远距离迁移的潜力,可随着空气、水或迁徙物种等做跨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点的地区,造成世界性环境污染问题。对这类新污染物的治理,需要采取全球共同行动。为此,国际社会在2001年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目前,《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已达30种类。通过全球行动,其中十余个种类的生产和使用已在全球被淘汰。


        管控新污染物将是长期任务


        新污染物涉及面广,与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中国是化学品生产和出口大国。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化学品展望》,2017年中国化学品销售额占全球37.2%,预计2030年达到全球50%。对于《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和正在开展评估的化学品,如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得克隆、毒死蜱、紫外线吸收剂(UV-328)等,中国是主要的生产国。这些化学品的消费使用行业多,部分化学品与农业生产、生活用品、半导体、航天产品等必需品密切相关,如短链氯化石蜡年生产量规模可达上百万吨、毒死蜱涉及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而它们的替代品开发较为困难,在可获得性、性能、成本、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冲突,难以实现十全十美,这给未来新污染物治理带来巨大挑战。


        治理新污染物更大的挑战之一,是识别评估并实施管控正在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无论是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案》还是欧盟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实施至今,一直都面临巨大数据和研究评估需求,未能完全实现最初设计法规对新污染物的管控目标。在国际公约层面,《斯德哥尔摩公约》在17年间仅增列18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中国是生产化学品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现有化学品名录包括4万余种,每年还有近百种新化学物质上市。有些研究信息显示,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筛选标准,上述名录中同时符合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两个筛选标准的化学物质多达百余种,这百余种化学品是潜在需要管控的新污染物。尽管在《斯德哥尔摩公约》增列新管控物质过程中,中国研究成果的贡献不断增加,但未来中国仍需要开展大量数据调查、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加大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步伐。


        综上,新污染物涉及替代和减排量多、涉及产业规模大和产业链长,与工业和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与平衡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制定具体实施新污染物治理方案的重要基础。而识别评估出潜在需要管控的新污染物依赖数据调查、大量的科学研究成果、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等。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全方位协同推进,任务极其艰巨。


        与国际社会共同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早在2001年,中国就和国际社会共同推动了《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制定,开启了与国际社会共同治理新污染物的合作。二十余年间,中国消除了大量新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排放,保护了全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同期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其中生产的化学品从全球约5%的份额增长到2017年的37.2%,成为化学品生产量最大、品种最多的国家之一,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同时,中国也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伴随科学认知的进步和对更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在世界范围内,一些我们过去认为没有危害的化学品,逐步被认为不适合进一步生产和使用。实施《行动方案》,中国将与国际社会共同防范和治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一是借鉴现有国际公约机制,依据国际法实施新污染物的管控。在完善中国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的同时,利用国际公约的机制,与国际社会共同对化学品进行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控,不仅实现中国对新污染物的治理,也在全球范围推动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推动全球化学品行业的绿色发展,实现全球环境治理。


        二是加大国家和企业在新污染物治理的科技投入,科学决策,精准管控。充分认识科学研究等决策信息是治理新污染物的根本,持续加大国家和企业治理新污染物的科技投入,掌握潜在新污染物的来源、归趋、危害和治理技术,科学决策,实现精准有效管控。


        三是利用国际科学研究和管理经验,及早评估筛选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建立机制实施管控。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在中国研究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针对部分未必符合全球迁移属性的潜在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全球力量尤其是科学研究和管理经验,推动和加快中国新污染物的筛选和环境风险管控。同时借鉴国际公约资金机制,建立国际、国家、地方和企业治理新污染物的资金机制。


        四是继续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新污染物环境治理能力,传播中国知识和中国经验,防范新污染物转移。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对新污染物的发现、研究和管理经验可能更适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可继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履约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防范新污染物作为产品或者废物的转移,为建设地球生命共同体贡献中国力量。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体现了党中央参与、贡献和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的历史担当,将继续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新污染物治理行动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维持中国可持续绿色化学和经济增长的需要。构建中国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保护地球家园,有助于实现全球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作者系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转自中国大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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